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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绥宁县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来源:绥宁县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编辑:黄生勇 2025-10-11 1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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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城区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可以在宠物医院或畜牧水产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接种。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套)牵引,同时携带垃圾袋和小铁铲,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行为,确保犬只不咬人、伤人。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商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四、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五、不遗弃、虐待犬只。

六、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含居民小区室内外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进行收治,对收治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立即通告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限期内认领,无人认领的按照规定予以无害化处理;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对危害群众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予以捕捉处理。

七、广大群众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宁县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2025年10月11日

来源:绥宁县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编辑:黄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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