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城区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可以在宠物医院或畜牧水产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接种。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套)牵引,同时携带垃圾袋和小铁铲,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行为,确保犬只不咬人、伤人。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商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
四、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五、不遗弃、虐待犬只。
六、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含居民小区室内外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进行收治,对收治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立即通告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限期内认领,无人认领的按照规定予以无害化处理;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对危害群众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予以捕捉处理。
七、广大群众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绥宁县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2025年10月11日
来源:绥宁县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编辑:黄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