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消费者李先生在绥宁县城某运动品牌店购买裤子一条,因当时没有仔细试穿,回家后发现尺码偏小。于是当即返回,被店家告知无大码可换,可以换其他款式,但换货款项“就低不就高”,意思是换的裤子价格高于这条,必须补齐差价;反之,多余的钱不予退还。李先生觉得很亏便要求退货退款也照样被拒。
无奈之下,李先生随即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请求维权。绥宁县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换货价款“就高不就低”也涉嫌店家单方霸王条款行为。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应当应消费者要求给予其退货。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给消费者李先生全额退货。
来源:绥宁新闻网
作者:伍善长 周友蓉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