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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法低速三轮货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绥宁融媒体中心 作者: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龙莉婷 2022-11-21 17: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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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省、市、县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报废

所有非法低速三轮货车车主持购车证明等相关资料,于2022年10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乡镇核实,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自行将非法低速三轮货车送达至有资质的报废机构进行登记、拆解报废,并将报废相关资料交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二、补贴政策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凡主动按照政府出台的相关取缔低速三轮货车政策文件要求进行车辆报废的车主,凭车辆报废相关手续资料,享受报废补贴2000元/辆;车主选择自行处理车辆的,一律不享受政府补贴。

2.在2022年12月31日前,限持有相应驾驶证(C3、C1及以上驾驶证)的报废车辆车主置换新车,享受政府补贴5000元/辆(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自愿报考驾驶证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同样享受政府购车补贴。

三、相关措施

1.购置替代车辆必须以运输楠竹为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购车时必须购买保险、缴纳车辆购置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相应驾驶证方可上路运行。

2.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禁止所有非法低速三轮货车在道路上运行,如有违反者将依法扣留车辆并强制报废。

3.自2023年1月1日起,县内所有车辆销售企业禁止销售非法低速三轮货车,所有修理厂、改(拼)装企业严禁改(拼)装低速三轮货车业务,否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销售车辆造成群众利益受损(包括事故损失的,一律依法追究经销商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非法改(拼)装、非法销售低速三轮货车经查证核实后的,给予首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举报电话:0739-7611361;举报受理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自2023年1月1日起,禁止县内所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企业和个人使用非法低速三轮货车装载货物,一经发现,将依据县相关取缔非法低速三轮货车政策文件要求,由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凡是使用非法低速三轮货车装载货物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货物运输源头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凡是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6日

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问题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省、市、县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低速三轮货车(爬山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报废

所有非法低速三轮货车车主持购车证明等相关资料,于2022年10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乡镇核实,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自行将非法低速三轮货车送达至有资质的报废机构进行登记、拆解报废,并将报废相关资料交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二、补贴政策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凡主动按照政府出台的相关取缔低速三轮货车政策文件要求进行车辆报废的车主,凭车辆报废相关手续资料,享受报废补贴2000元/辆;车主选择自行处理车辆的,一律不享受政府补贴。

2.在2022年12月31日前,限持有相应驾驶证(C3、C1及以上驾驶证)的报废车辆车主置换新车,享受政府补贴5000元/辆(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自愿报考驾驶证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同样享受政府购车补贴。

三、相关措施

1.购置替代车辆必须以运输楠竹为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购车时必须购买保险、缴纳车辆购置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相应驾驶证方可上路运行。

2.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禁止所有非法低速三轮货车在道路上运行,如有违反者将依法扣留车辆并强制报废。

3.自2023年1月1日起,县内所有车辆销售企业禁止销售非法低速三轮货车,所有修理厂、改(拼)装企业严禁改(拼)装低速三轮货车业务,否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销售车辆造成群众利益受损(包括事故损失的,一律依法追究经销商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非法改(拼)装、非法销售低速三轮货车经查证核实后的,给予首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举报电话:0739-7611361;举报受理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自2023年1月1日起,禁止县内所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企业和个人使用非法低速三轮货车装载货物,一经发现,将依据县相关取缔非法低速三轮货车政策文件要求,由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凡是使用非法低速三轮货车装载货物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货物运输源头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凡是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6日

来源:绥宁融媒体中心

作者: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龙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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