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新闻网讯(记者 向海)9月7日,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共同监督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执行人秦某某将鲫鱼、草鱼、鳜鱼等5000尾鱼苗投放到巫水河游家湾至白马滩河段,以修复水生态环境。
2022年4月22日、27日和5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三次驾驶自制的木质机动渔船到巫水河游家湾至白马滩河段捕捞河鱼。在第三次电鱼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抓获,缴获非法捕获鱼65.54公斤及捕鱼工具。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8月19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收缴非法所得1030元,上缴国库。被告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市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买价值10000元的草鱼、鲶鱼、鳜鱼苗种5000尾,放流至绥宁县巫水河游家湾和白马滩河段修复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 52918.4元以在巫水河游家湾段和白马滩段巡河的方式履行,并在绥宁县县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毒鱼等行为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引导大家坚决对非法捕捞说不,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向海
编辑:杨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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