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号,县政府召集县水务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联合行动,给全县20多家山沙开采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敦促他们从通告之日起,必须停止开采行为,并且在2014年5月20号以前自行拆除厂棚、设施设备,辞退务工人员。逾期不停止的,一律强制取缔,依法扣押、查封设备,拆除厂棚和其他设施,同时从重处罚。
受到利益驱使,近些年来,非法采砂、洗砂行为屡禁不止,造成山体裸露、河流污染。破坏严重的地方,人们形象地称之为“黄土高坡”、“滚滚黄河”。群众怨声载道,要求整顿、治理的呼声日渐高涨。
山砂、河砂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采砂经营,必须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开采河砂必须先行取得河道采砂许可;开采山砂必须先行取得水土保持许可、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采矿许可。否则,属于非法采砂行为。
来源:绥宁新闻网
作者:罗绥峰 赵光明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