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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无证无牌 “爬山王”,连环事故一死五伤

来源: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杨汐 2022-11-22 10: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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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事故第一阶段:

2018年7月31日21时20分左右,刘某俊驾驶装载严重超载、超长杉木条的无号牌低速三轮汽车(爬山王),在省道S221线58公里加180米处路段靠路边停车加水时,向某军驾驶搭乘于某梅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撞上低速三轮汽车装载的杉木条尾部,造成向某军当场死亡、于某梅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第二阶段:

第一次事故约二、三钟后,于某杰驾驶搭乘蒲某艳、于某曦、于某昀的粤SQ2Px*小型客车撞上低速三轮汽车装载的左侧杉木条尾部,造成于某杰、蒲某艳、于某曦、于某昀受伤及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第一阶段:

当事人刘某俊驾驶末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灯光设施不全、严重超载、超长的低速三轮汽车,并擅自加装尾拖用于装载杉木条,杉木条尾部未悬挂警示标志、末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夜间末按规定停车致两车

先后撞到超长的杉木条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向某军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二阶段:

当事人刘某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违法行为同上)

当事人于某杰会车时末降低车速安全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杨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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