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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管理组 编辑:黄生勇 2022-10-27 13: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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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根据我县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经营单位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单位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单位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来源: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管理组

编辑:黄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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