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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药店、医疗机构、商超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调度令

来源: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组 编辑:秦玲玲 2022-10-16 18: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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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10号令

关于加强全县药店、医疗机构、商超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调度令

各乡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

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在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药店、医疗机构、商超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1.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严格落实“守好自己的门”的要求和院感防控各项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所有人员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管理要求。

2.各零售药店在售卖“四类药品”时,必须实施实名登记,在“疫情预警”登记小程序中进行上报,并督促购药人员(含服药人员)在12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

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门诊部、

二级以下民营医院在接诊病人时要按规定规范填写门诊日志,询问病人流行病学史并记录,转诊可疑病例在“疫情预警”登记小程序中进行上报,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并督促其在12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

4.药店、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门诊部发现“健康码”为黄(红)码可疑人员、来自同时段全国中高风险地区可疑人员、外省来(返)绥后的就诊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对患者采取合理隔离措施,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离开。

5.除按规范设立发热门诊(诊室)以外的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可疑发热病人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各诊所、村卫生室及其他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在发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病人时须按程序先登记报告再转诊。

6.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商超须严格落实所有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的健康监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制度,加强发热、呼吸道症状员工管理,杜绝带病上岗。

7.所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均应在出入口设置预检分诊台。预检分诊台要设置一米线,配备体温枪、水银体温计、预检分诊登记本、速干手消毒剂、一次性工作帽、工作服、医用外科口罩、隔离衣或防护服(必要时)、医疗废物桶、体温计浸泡消毒盒(带盖)及盛装盒等。

8.对所有进入商超的人员,必须戴口罩、扫场所码,严格落实测体温、查验行程码、健康码等防控要求。县主城区还要查验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阴性证明的要督促其采样后方可进入。

9.药店、医疗机构、商超等重点场所自身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药店、医疗机构、商超等场所的法人代表或经营管理者必须落实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10.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的要求,药店、医疗机构、商超等重点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承担起疫情防控的监管责任,组织专班加强执法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经营主体和个人,要进行曝光,责令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1.各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管控措施要求,自10月16日开始执行,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组

2022年10月16日

来源: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组

编辑:秦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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