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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惩危害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公安局 绥宁县司法局 编辑:周玉玲 2022-06-06 1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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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刻吸取长沙市“4·29”自建房屋倒塌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对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严惩危害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周边、医院、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三合一”的自建房,改为经营用途用于出租、群租牟利的自建房;各单位、乡镇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厂房、住房、门面、商铺。上述房屋在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使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

二、房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行为人有以下危害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房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犯罪的:

1.未取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的;

2.在建筑施工和装饰装修施工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或导致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建设、使用中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二)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既有房屋存在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老旧破等情形,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测、评估及整治工作,未经验收合格,或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进行出租、生产、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在房屋建设施工活动中承担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五)房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房屋、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房屋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排查整治、控违拆违等工作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八)对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负有监管、审批、验收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管、审批、验收等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房屋所有人应主动排查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隐患,自行鉴定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主动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履行相应义务,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房屋施工承包人、操作机械施工人在承建房屋建设工程时应查验建设主体的相关报批手续,对未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人不得承建;擅自承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等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怠于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对以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有权利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110、0739-7611170。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绥宁县人民法院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公安局

绥宁县司法局

2022年5月31日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公安局 绥宁县司法局

编辑:周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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